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漏列,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身分年籍資料,應更正補載為「聲請人甲○○男七十五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之年籍資料,漏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住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逕予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