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方永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垚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了解案情與答辯等維護訴訟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王育珍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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