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36號上訴人 葉國得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雯 律師被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蕭淨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王育珍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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