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322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379號裁定駁回,並於106年3月20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另於106年3月31日(本院收狀日)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劉介中法官江幸垠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