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2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交易明細及定儲指數利率表(95年1月5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