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3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2,87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89,87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