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九千八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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