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義德 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盆 原告林張玉盆
林宗翰 林家賢 被告 洪青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洪青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