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江秀芬 代理人 陳武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註││號│││││││├─┼─────────┼─────────┼───────────┼─────────┼────────┼──┤│00│保證責任雲林縣 蔡厝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3年9月15日│100,000元│LD0000000│││1│農漁產加工運銷合作││││││││社負責人: 鄭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