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原告與被告南誌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6,737,756元【計算式:11,000,000元+美金523,02
2.79元×30.09(訴訟繫屬日109年5月25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6,737,7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