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麗琴 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