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