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楊銳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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