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謝惠敏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