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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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楊絡幀 即 楊菊平 被告 陳惠珍
陳淨秋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300元(計算式:1,800,000+192,300=1,992,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