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43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相對人山水民俗藝術企業社相對人甲○○相對人 張璥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山水民俗藝術企業社、甲○○、張璥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張璥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山水民俗藝術企業社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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