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646號債權人 李宗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玉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3,42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
載13,435元不符)㈡陳報電費435元之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李玉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