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他人受刑事及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2款│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處有期徒刑二月。│處有期徒刑五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99年7月23日下午3時│100年4月3日上午某時│98年9月11日│98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276號│100年度偵字第9900號│98年度偵字第2616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100年度易字第1562號│99年度訴字第2192號│同左││實├──┼───────────┼───────────┼───────────┼───────────┤│審│判決│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6日│100年11月9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22日│100年12月13日│同左│││日期│││││├─┴──┼───────────┴───────────┴───────────┴───────────┤│備註│㈠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2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㈡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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