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268號
原告向春華
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品澤
被告徐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徐品澤目前並未居住於苗栗縣○○鎮○○○街000號3樓之3之住所地,而業於111年3月7日遷移至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4樓,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另依卷附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33至153頁),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歸為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而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3人,而卷內並未見章程或有指定清算人之記載,是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3人即徐品澤、謝敏鏮、施美任應均係被告精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此部分應請原告依法補正,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