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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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舜智 即金牌理貨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湯舜智即金牌理貨工程行、視同上訴人 李金鴻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建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