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22號聲明人乙○○
號之1甲○○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宋正洪宋陳玉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父宋正洪及其所有子女之人工全戶謄本。
三、陳報除聲明人乙○○、甲○○、丙○○○及 宋哲文 外,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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