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諭
王秋子
張琪
羅少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諭、王秋子、張琪、羅少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2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黃彥諭、王秋子、張琪、羅少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乃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證據資料1仿「Cartier」戒指1只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見偵6355卷第101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6355卷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