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蔡佳蓉 被告 洪新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