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許倍楨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7月28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662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馨云附表:
請求金額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291萬2240元1利息23萬9661元113年4月17日113年7月28日(103/365)2.345%1,585.93元2違約金23萬9661元113年5月18日113年7月28日(72/365)0.2345%110.86元3利息26萬1417元113年4月23日113年7月28日(97/365)2.76%1,917.44元4違約金26萬1417元113年5月24日113年7月28日(66/365)0.276%130.46元5利息241萬1162元113年4月12日113年7月28日(108/365)2.70%1萬9262.87元6違約金241萬1162元113年5月13日113年7月28日(77/365)0.270%1,373.37元小計2萬4380.93元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293萬66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