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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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芝羽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居住於母親名下自用住宅,需分攤房貸費用,並與弟弟共同扶養無收入之母親 周胡金碧 ,以及輕度精神障礙無工作收入之大哥 周昭宏 。次查,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1年9月起任職於隼成工程有限公司為行政助理,無獎金,依據薪資單及該公司對於本院調查之函覆文,薪資每月18500元,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924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隼成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單、102年5月6日函覆狀、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8240
元,計房屋貸款3650元共計1189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同。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母親(每月領有老人津貼7200元)扶養
費為1000元,大哥(每月領有殘障津貼3500元)扶養費為1750元,依據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均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幾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富邦資產管理公司│177782│14.09%│451│├──────────┼──────┼─────┼──────┤│台新資產管理公司│270808│21.46%│687│├──────────┼──────┼─────┼──────┤│聯邦商業銀行│59486│4.71%│151│├──────────┼──────┼─────┼──────┤│大眾商業銀行│230386│18.26%│5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36796│34.62%│11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6507│6.86%│219│├──────────┼──────┼─────┼──────┤│債權總額│1,261,765│每期金額│3,200│├──────────┼──────┼─────┼──────┤│清償成數│約18.26%│清償總額│230,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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