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怡安於民國92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2日止累計176,737元正未給付,其中74,302元為本金;102,35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怡安於民國9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2日止累計87,858元正未給付,其中31,932元為本金;46,209元為利息;9,7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怡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2日止累計642,715元正未給付,其中250,970元為消費款;388,14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怡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74302││1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怡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1932││1月2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怡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0970││1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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