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告 陳境棟 原告 陳紀年 原告 陳張米珠 原告 陳冠瑛 原告 陳冠君 原告 陳冠伶 原告 陳愛卿 原告 陳淑卿 原告 陳榮森 原告 陳明道 原告 陳明德 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 陳重佑 住新北市○○區○○里○○路○○號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
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0頁)。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揆諸首開法條,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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