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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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使用土地所有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61號原告 陳進輝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使用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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