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賀新 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賀新(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5號),經具保人 葉淑惠 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該具保金額實係聲請人所出資,並持有交保之單據,爰依被交保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返還前揭保證金。
二、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5號),經本院裁定以30萬元交保,由葉淑惠於民國107年2月9日以刑保字第3號繳納在案,此業經本院核閱109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卷宗屬實,該卷內相關資料顯示葉淑惠係具保人,且無任何資料可以證明聲請人係前開保證金之出資人,而葉淑惠業於108年6月7日死亡,依規定自應將前開保證金發還予葉淑惠之繼承人,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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