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7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許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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