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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