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8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沅德紙品有限公司晉德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燕惠

被告 朱國樑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8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09

時3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071元,及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3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

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

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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