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友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 原告宏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以超 原告安心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原告吉盛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萬松村 原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原告申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慧娟 原告麒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裔梃 原告 吉正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有富 原告國立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 原告上林金屬扶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 原告大元景觀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田俊華 原告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杜勝美 原告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原告立宏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 原告群榮黑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宗 原告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原告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原告泰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