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吳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3,288元(計算式:本金4,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83,288元=5,683,28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起算日(民國)起訴前1日(民國)年息(%)各列利息小計(元以下4捨5入)14,000,000元111年5月11日113年6月17日201,683,288元合計1,683,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