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戴家蓁戴曉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