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鈴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溪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700元(計算式:【64
+17】X6700=475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