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陳永祺
被   告  黃凱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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