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麗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