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玫君 被告 劉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法官胡原碩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