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聲請人 袁玉芬 聲請人 袁得盛 聲請人 袁玉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相對人 劉雅文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雅文於民國109年
6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劉雅文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資料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訛,堪予認定。經查,被繼承人第一順位親等近者之法定繼承人 陳靖沛 等人及代位繼承人 陳妘萱 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均於另案以函文准予備查外。本件其餘聲請人除陳秋萍准予備查外,餘均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中尚有 陳國龍 未聲明拋棄,則上開聲請人等自非被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自明。準此,聲請人等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聲請人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