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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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許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立全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廖張水錦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0月8日10,64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