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王炬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訴之聲明」即乃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查起訴狀記載聲明一至四(指事實經過),非應受判決之聲明,請予補正(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事實理由三.記載為100萬元。),並補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二、提出原告及妻 藍婉瑜 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張志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住址。
三、錄音檔案應製作成書面譯文(詳載、並註明錄音時日期)。
四、本件若請求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