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琦政
戴嘉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81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裕翔書記官李佳惠通譯李尤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琦政、戴嘉辰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琦政、戴嘉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
3月31日下午6時50分,由周琦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戴嘉辰,共同前往嘉義縣○○鎮○○○段
000○00地號萬人公廟,隨後由戴嘉辰手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拔釘器(未扣案),破獲 蔡裕閔 所管理之萬人公廟廟門,
2人進入廟後,使用拔釘器欲破壞廟內賽錢箱,尚未得手,因發現監視器而共同逃離現場。嗣蔡裕閔發現遭竊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起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佳惠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