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鎮宇 相對人兼債務人 呂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宏仁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4年7月31日、106年10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㈠1,100,000元㈡100,000元之二筆借款,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現借款分別尚欠本金㈠827,738元㈡85,284元,上開債務應按月攤還本息,惟相對人僅繳付至110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依相對人所立之借據條款第九條、第十條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合計913,0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本案抵押物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所設定抵押權,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限於本金,關於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等,亦約定該抵押物效力之所及,故本案債權雖然為913,022元,仍以最高限額抵押權1,320,000元為聲請裁定拍賣金額,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明意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含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下塗溝110114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編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嘉義縣○○鄉○○村○○○00○0號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48.448.434.32131.12平方公尺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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