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