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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