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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