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上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