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聲請人 趙珮均 相對人 花培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為配偶關係,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協議離婚,簽立離婚協議,第3條約定:男方每月匯1萬元至女方戶頭,共計12萬元,至匯完為止。被告迄今(108年8月5日)仍未依約付款,已違反誠信原則,請求被告依約履行。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伊要主張民法第126條之5年消滅時效。
三、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所謂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從立法理由亦可知,立法者將短期之定期給付債權納入短期消滅時效範圍,以促使短期定期債權之債權人及早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早歸於確定。
四、觀諸兩造離婚協議,並未明文約定該12萬元定期給付之性質聲請人之請求權,顯係基於離婚協議之約定而來,並由該權利週期性地導出定期給付債權,且此請求權非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顯非民法第1114條之親屬間扶養義務請求權,自有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相對人所為時效抗辯,非無理由。
五、綜上,聲請人遲至108年8月13日始提起聲請,已逾該12萬元定期給付最後一期即103年7月起算5年(應至108年7月31日屆滿)期限,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相對人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