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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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454號原告 林國賢 被告 張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兩造於民國82年5月8日結婚,然被告近年不定時離家,說走就走,108年1月間離家至今未歸,未曾連絡,每次都推稱「找朋友」,回來若遭伊詢問,還會惡言相向,甚至掌摑伊,被告對於家庭完全不在乎,僅向伊索討金錢,兩造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爰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原告並稱:一直有在幫被告繳健保費,被告婚後從未上班,都是伊養家,伊沒有對被告不好,被告這次離家還封鎖伊的電話,伊後來把被告的電話停話,不知道被告的新號碼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法視為不爭執,堪信為真,自足認兩造之婚姻關係目前存續中,然被告時常無故離家,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